呼倫湖生態環境治理成效不明顯 重點治理項目被人為擱置
呼倫湖是內蒙古第一大淡水湖,也是我國第五大淡水湖,素有“草原明珠”之稱,對維系呼倫貝爾草原生物多樣性和豐富動植物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中具有特殊地位。呼倫湖及其周邊水系于2002 年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其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是筑牢我國北方生態屏障的重要任務,也是中央環保督察關注的重點。
2018年6月24日,中央第二環保督察組副組長、生態環境部副部長翟青帶隊對呼倫湖綜合治理情況開展了現場督察,從督察情況看,2016年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及呼倫貝爾市在推進呼倫湖生態環境治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總體效果并不明顯,工程項目隨意調整,治理工作不嚴不實。
2016年7月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指出:呼倫湖綜合治理方案經國家批復后,自治區制定了2016至2017年實施方案,但進展緩慢,到督察組進駐時,責任分工及項目前期資金尚未落實,進入冬季后無法施工,2016年任務恐很難完成。
針對該問題,內蒙古自治區在督察整改方案中明確:自治區發改委牽頭,呼倫貝爾市黨委、政府作為主要責任單位,會同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2017年底前完成20個重點項目的實施;2020年具備區域水資源調、補、蓄、配綜合能力,流域生態蓄水量得到基本滿足和有效補給,水環境質量實現明顯改善。為此,自治區政府于2016年5月印發《呼倫湖流域生態與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分工方案》,同年7月25日批復《呼倫湖流域生態與環境綜合治理一期工程(2016-2017年)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按照《實施方案》,2016-2017年重點建設任務包括:草原生態保護、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水利工程、環境整治、管護能力等五大類20項工程,規劃投資21.08億元。通過上述治理工程,顯著增強呼倫湖水循環能力,減輕湖泊富營養化程度,力爭2017年底湖泊水質從劣V類提高到V類,環湖生態環境明顯好轉,湖區周邊沙化土地、工礦區、生活區環境得到有效治理,管護能力明顯增強。
按照《實施方案》,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呼倫貝爾市開展了相關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問題依然突出:
(一)水環境質量沒有得到改善。監測數據顯示,與2015年相比,呼倫湖水質在2016至2017年雖然總氮、高錳酸鹽指數有所下降,但COD、總磷、氟化物指標卻不降反升。2015年、2016年、2017年呼倫湖水質COD平均濃度分別為64.6毫克/升、70.2毫克/升和72.8毫克/升,總磷分別為0.112mg/L、0.106 mg/L和0.127 mg/L,氟化物分別為1.65 mg/L、1.75 mg/L和1.85 mg/L,水質仍為劣Ⅴ類。
根據2015年以來呼倫湖水位、水量、水質以及呼倫貝爾地區氣候條件綜合分析,總體看,呼倫湖水質與入湖水量密切相關,受制于當地氣候條件和流域來水情況,水環境質量“靠天吃飯”的現狀尚未改變,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不容樂觀。
圖1 近年來呼倫湖水環境質量沒有得到改變
(二)治理工程隨意調整變更。《實施方案》明確的20個治理工程項目,截至2017年底,2個被調出實施范圍;剩下的18個項目,16個實施內容大幅變更;只有2個項目總體按計劃執行,工程項目調整變更率達到90%。相應的投資變更也一樣令人吃驚,一期工程項目總投資21.08億元,實際落實只有13.15億元,其中,農村安全飲用水項目計劃投資1億元,實際僅投入640萬元;涉及旅游景區治理改造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項目沒有實施,但有關管護能力建設卻由規劃的1.9億元,調增到4.02億元。工程項目實施存在避重就輕、避難就易問題,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三)工程項目管理十分混亂。從督察情況看,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呼倫貝爾市在呼倫湖治理項目實施中,既沒有有效的協同推進機制,也沒有有效的監督考核機制,工程項目任由呼倫貝爾市實施,擅自調整,任意變更,容易實施的實施,有難度的就調出實施范圍;對于環境治理影響較大的項目往往被延期或簡化,而涉及保護區管護能力的項目卻被顯著擴大規模、提高投資。分析還發現,一期工程實際實施的18個項目,總投資13.15億元,但其中用于管護、執法能力的項目投資4.25億元,投資占比達32.3%。
特別是工程項目研究論證不夠,在項目調整變更過程中,不按要求組織評估論證,不按程序組織申報審批,有的甚至僅憑某個研究單位的個別專家意見,就徹底變更技術路線,管理混亂,監督松懈。
圖2 景區內仍有未拆除的酒店
圖3 景區內未拆除的飯店
督察發現,在呼倫湖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呼倫貝爾市存在政治站位不高,責任意識不強,工作作風不實等問題。
自治區發改委作為整改任務牽頭單位,沒有履行應承擔的職責,自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以來,直至2018年5月“回頭看”進駐前夕,才組織一次專題會議研究;沒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實施管理,對隨意調整、擅自變更問題,或不知情,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沒有建立監督考核機制,也未實施有效的監督考核,僅有的工作調度也流于形式;統籌推進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不夠,不作為、慢作為明顯。
呼倫貝爾市作為實施責任主體,沒有把呼倫湖綜合治理放到戰略全局的高度去認識,在推進工作中缺乏“釘釘子精神”,不僅沒有一釘到底,甚至敷衍應對,得過且過。在工程項目實施中,沒有抓住呼倫湖生態環境改善這個核心,避重就輕,避難就易,甚至為了當地有關監管單位利益,不惜大幅度調整項目建設內容。
自治區有關部門協調配合不到位,尤其是自治區水利廳對自身承擔的多個水利工程項目的組織協調職責、任務一無所知,向督察組提供的匯報材料只有簡單的一頁紙,而且沒有談到實質性工作,履職盡責沒有到位。
圖4 水利廳一頁紙的整改進展匯報
針對上述問題,翟青明確提出要求,要求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呼倫貝爾市要認真學習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認真反思存在的問題,以更高、更嚴的標準履行整改職責,轉變工作作風,堅決扛起呼倫湖生態環境治理的政治責任,確保呼倫湖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督察組表示,將對呼倫湖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按要求做好后續督察工作。
(文章內容來源:生態環境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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